鄂尔多斯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美丽富饶的鄂尔多斯市地处内蒙古西部黄河中上游的鄂尔多斯高原腹地,平均海拔在1000至1500米之间,自然地理环境独具特色,地形起伏不平,西高东低,地貌复杂多样,绚丽多彩。境内西部为波状高原区,属典型的荒漠草原,地域上习惯称作“鄂尔多斯”。中华母亲之河–黄河南、北、东三面环绕,中部为毛乌素沙地和库布其沙漠,南临古长城黄土高原与宁夏、陕西、山西三省区毗邻,东与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和草原钢城包头市隔河相望构成“金三角”地带。鄂尔多斯市,东西长约400公里,南北宽约340公里,总面积8.6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39.5万,其中蒙古族15.8万,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地级建制的行政专区。鄂尔多斯市绿草如茵无际,是鄂尔多斯细毛羊的繁育基地。阿尔巴斯白山羊绒被誉为世界“纤维宝石”,享名中外,深受广大国内外客商的青睐。著名的“梁外甘草”和麻黄草等药材生长在我盟,年产甘草4000吨,麻黄草1万吨,还有其它多种极具食用、药用及保健价值的绿色野生植物。